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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搞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到“十一五”末,我省共需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132座,截至2009年9月底已建成80座,省人民政府要求今明两年内各市、县(市、区)要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正常运营。为了确实解决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建设资金不足、管网不配套、运行经费缺乏和技术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一)完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包括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在内的专项规划,并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修订完善后的规划要于2009年底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多渠道筹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要加大国家补助资金的争取和省级资金保障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有关市、县(市、区),加快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所有在建和待建项目要尽快达到申请中央资金和省级资金的要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保证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所属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较重且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困难的设区城市,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融资平台,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人民政府作出还款承诺,以污水处理收费权作质押,对所属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不足部分进行统借统还,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筹措的力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鼓励专业实力强的水务投资公司以bot、bt、tot、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厂建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积极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实施进度。在建的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科学组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2008年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力争于2009年底全部建成。 待建的污水处理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时开工。各级发展改革委、建设(市政)、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在严把审批质量关的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完成项目审批环节的有关工作。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要按照省重点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纳入集中审批范围。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已纳入国家资金补助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投资项目要求的建设进度予以推进;对其他项目,要尽快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实施进度,确保2010年底前建成。 (四)尽快完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能力,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率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水量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要及时实施升级改造。要将污泥的处置和利用设施纳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当中,防止二次污染。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 (五)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所有城镇污水处理项目都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划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已建成的要逐步进行改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定价权限,会同建设(市政)部门,在低于城市公共供水价格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城市污水回用水的价格。电力、钢铁、化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洗车和城市景观等行业用水必须使用满足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鼓励其他行业使用满足本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回用水。对应使用而拒不使用回用水的单位,相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减其用水指标,限制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关闭其自备水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