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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09]35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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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六)积极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要切实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到2009年底,全省所有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区)都要开征。2009年底前,全省22个设市城市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1.0元/吨;2010年底前,所有县城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1.0元/吨。

  

  对于城镇生活困难的群众,可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具体政策给予补贴。

  

  (七)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出台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建立征收激励机制,提高征收率。对公共供水用户要积极推行自来水和污水收费一票制;自备井用户要加装计量装置,按照计量收费,不加装计量装置的,按照水泵的额定流量收费。对于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处罚力度。省、市、县(市、区)三级都要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台账,建立和完善月报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审计力度,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到2009年底,各市、县(市、区)公共供水用户和自备井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要力争达到90%以上。

  

  


  三、不断完善污水处理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八)确保运行经费足额到位。各市、县(市、区)必须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征收的污水处理费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解决。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出台污水处理运行经费核拨办法,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同级建设(市政)部门对处理水量的考核结果按时核拨运行经费,吨水平均标准不低于物价部门批准的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

  

  (九)实行以奖代补政策。鉴于城镇污水处理还处于发育阶段,省级财政从2010年开始,对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采取奖励性补助政策,予以扶持5年。奖励补助经费与污水处理量挂钩,补助标准为0.10元/吨,由省财政厅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年实际处理量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给予安排,具体办法由两部门共同制定。

  

  各级财政、建设(市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运行经费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污水处理产业的发展,特别是在用电方面实行工业用电中的优惠电价。

  

  


  四、着力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水平

  

  (十)加强技术岗位培训。各市、县(市、区)要加大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力度,加强污水处理技术保障,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省级财政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污水处理技术培训,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依托有实力的污水处理运行单位建立培训基地,统一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并对重点和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

  

  (十一)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通过tot等方式回收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经费保障以及中水回用、污泥处置工作。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要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可在核定实际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 积极推行托管运营模式,由各地建设(市政)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服务合同,明确运营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凡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两年内都要完善特许经营条件,实现规范的特许经营。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各地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晋政发〔2006〕13号)要求,在落实各项支持和引导政策的同时,转变观念,加强监管,做好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确保特许经营制度的顺利实施。今后,新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一律不得再以事业性质单位管理和运营。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托现有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成立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于一体的城镇供排水集团,并可按照特许经营制度,在全省范围实行跨区域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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