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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银川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09]239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建设局(银川市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银川市建设局(民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建设局(民防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建设局

  

  (一)职责调整

  

  转移职责

  

  1、将城市客运(含公共交通、出租车、中巴车)管理职责移交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先期审核职责移交市水务局承担。

  

  3、将城市新建(改扩建)道路交通设施(隔离墩及标志、标线、护栏、信号灯)的建设、维护职责移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承担。

  

  再次明确下放的职责

  

  1、地上市政工程设施的收费、管理、维护等职责再次明确下放辖区承担;与之有关的经费、人员和设施设备同时全部转移下放。

  

  2、绕城高速公路圈外500米范围以外(不含沿山和沿河旅游带)和机场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以外,除区、市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外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局委托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市建设局加强对以上下放职责的指导、跟踪督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工程建设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制定银川市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银川市建设行业的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指导建设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相关的法规、规章,并对建设行业行政执法进行监督。

  

  (四)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城市亮化等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排水、铁路道口、防汛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计划的编制;负责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负责城市建设相关行业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市建设市政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其它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参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定额标准;组织制定银川市建设工程定额;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抗震设计、施工规范及规定;组织实施既有建筑(标志性建筑和古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

  

  (十)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建材质量、燃气市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并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负责建设行业法规建设工作。负责城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建筑业)执法监察工作。

  

  (十二)核定城市公共管网用户用水定额和计划;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推广应用节水设施器具;承担节水工程竣工验收职责。

  

  (十三)组织开展墙体材料改革及建筑节能、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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