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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09]38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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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项目综合验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参加。对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建设部门在延续、核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九)大力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推进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以更新观念和技术创新为依托,以工业化住宅结构体系为基础,推行住宅性能认定,抓好康居示范工程。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搞好资源综合利用,推广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墙体节能保温、中水回用、生活垃圾生化处理等技术,实现住宅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生态环保。对开发企业在推进节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作出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预售楼盘,应当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并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预售土地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用地宗地分割转让登记证明的项目,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为预购者提供商品房,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预购者有权追回预购款并索赔损失。

  (十一)加强商品房销售广告管理。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号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书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必须载明该机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公众。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广告的监督管理,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不得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以及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的规定。严禁擅自变更合同条款,确需变更的,要经开发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购房人应缴的各项费用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禁止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外向购房人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十三)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房地产抵押权人依法拍卖房地产,应如实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报成交价,不得隐报或瞒报。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不能进行转让。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大房产交易市场建设力度,定期举办住房销售展览会,逐步建立诚信、公平的房地产交易平台。

  (十四)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权利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予登记、发证。对申报不实、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属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而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可按规定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十五)加强房地产行业诚信建设。实行信用考评动态管理制度,由开发主管部门制定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考评办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资质核定、续期和等级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优良企业以支持发展为主,对信用较好企业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对信用一般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对信用较差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设立会员诚信档案,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形成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六)实行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和住宅公共部位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向房产管理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未交存保修金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新建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和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交存,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并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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