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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加强物业管理。新建物业的开发企业在销售物业之前,应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制定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对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同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新建物业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应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除物业销售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物业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普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依据政府指导价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其它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十八)定期公示房地产销售项目信息。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资料。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设立工地标示牌,标示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开发业绩、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小区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情况,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进行公示,让广大市民群众放心买房、安心住房。 (十九)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商业银行开设该项目唯一的售房款专用账户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预售许可后购房人将房款直接存入该账户,房产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比例进行监管,确保项目所需的后续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后续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额度,主要依据上年度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综合造价及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每年调整一次。开发企业可以按照施工进度,申请使用被监管资金,用于支付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款和配套工程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撤销对售房款专用账户的资金监管。 (二十)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严格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方可执业。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借用证书开展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或测绘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当事人,严厉查处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或房地产评估、经纪咨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自律,提高服务水平,避免恶性竞争、竞相压价等短期行为。 (二十一)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力度。建设、规划、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创新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依法规范房地产市场环境。要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无资质开发、超资质开发、野蛮拆迁、不按规划建设、无证开工、无证销售、合同欺诈、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程序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加大舆论监督等方式,对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的违规情况和处理情况通过媒体进行通报,努力营造和谐房产、开心住房的良好氛围。 四、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 (二十二)加强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提高房地产市场准入门槛,适度控制开发企业总量,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行业结构。外地开发企业须先在我市注册成立分公司,并到市建设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严格资质准入条件审核,新申请资质须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发证或转报手续。住宅开发项目,应当由省外一级、市外三级以上资质和市内具有资质的开发企业参与土地招拍挂。积极支持业绩规模、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符合规定要求的开发企业申报上一级别资质等级。 (二十三)培育扶持骨干企业。开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评先树优活动,适时评选优秀企业和精品楼盘。加大对房地产业先进典型、骨干企业的推介力度,鼓励创建在全省、全国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选择代建单位时优先选用本地骨干开发企业。 (二十四)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预警和信息披露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