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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0
【实施时间】 2011-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根据综合绩效考核情况,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同时,各级通过建立绩效考核、补偿适度、激励约束的管理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增加医疗服务收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指导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其地理位置、发展规模、现有卫生资源和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等,在确保完成其承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对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按照岗位任职条件与要求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规定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均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对超编人员和竞聘上岗后的未聘人员,按照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的要求,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加快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进度,完善相关政策办法,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积极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规定的就诊费用,其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在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大力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按照省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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