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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3-20
【实施时间】 2011-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0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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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对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统筹安排。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将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0〕16号)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省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对纳入省统一规划并实施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可由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按照自愿原则,确定是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具体政策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医改办、物价局《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0〕7号)落实。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规范、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设区的市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地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级政府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统筹所辖县(市、区)协调发展的责任,综合考虑市、县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大对所辖县(市、区)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实行补偿政策。对自身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需求的县(市、区),每年省级财政综合考虑财力缺口额和市县财政困难程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3号)精神,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规模,帮助其弥补基本财力缺口,提高基本支出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对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省里综合考虑各地制度实施、综合改革、服务人口、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设区的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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