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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范职工安置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1.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由改制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单位、职工社保关系所在人社部门备案,并由相应人社部门进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认定。 2.生产经营正常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3.对长期关门歇业、不能确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标准的企业,经省人社厅批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按1年工龄不高于1000元执行。 4.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不作为正常收入计算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数。对在重组企业就业的职工,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按上述经济补偿金标准量化实物资产,作为职工个人股份入股重组企业,由重组企业与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重新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5.计算改制和职工安置费用基准日以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 (二)关于拖欠职工社保等费用的处理。 1.对按照政策规定,经审核确认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集资款,在企业改制时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其中,“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是指职工在企业改制前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发未发的工资。 2.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在企业改制时要补办至改制基准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到人社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托管、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按所属统筹地区参保规定,由改制企业负责缴纳从改制启动之日至改制终结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费。改制终结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可按政策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4.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按所属统筹地区参保规定,由改制企业负责补办至改制基准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对按照政策规定,已参保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要一次性补缴;对未参保企业,企业改制时不再补办。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1-6级因工伤残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由改制企业将提留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旧伤复发医疗费等各项工伤待遇费用,一次性移交所属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6.对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按原缴费标准,补缴应缴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个人补缴个人应缴的本金及利息;长期关门歇业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缴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企业补缴应缴的本金及利息、滞纳金,个人补缴个人应缴的本金及利息。 7.改制后重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社保关系,按时足额交纳职工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三)关于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及与企业相关联人员的安置。 1.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且本人没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的伤残(包括患职业病)职工、患精神病职工。与企业相关联人员为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供养亲属以及政策性供养人员等。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由改制企业与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按政策规定提留社会保险费。职工在内部退养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改制企业一次性计提,并负责发放给内部退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对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确定的1-6级因工伤残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和我省贯彻落实意见享受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