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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9]20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2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由各州(地、市)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

  

  (四)各州(地、市)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学校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内,具体负责核定各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和学校实有工作人员人数核定。在核定各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学校年度工作考核和教学目标完成情况,适当增核或减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农村牧区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适当给予倾斜。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中,除按国家规定发放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津贴补贴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外,其它各项津贴补贴和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均已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不再单独发放。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包括青海津贴和生活补贴两个项目),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教育部门制定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省教育厅要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学校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分配办法。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本校公示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即冬季取暖费补助、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交通补助费、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等项目,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今后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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