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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省编办 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协助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建设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全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督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三、省教育厅 (一)负责全省“两基”迎国检各项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审核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承担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督促各市州、县市区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完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有关任务。 (三)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司法、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四)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监控教育质量各项指标。调整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消除中小学d级危房。 (六)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理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七)会同编制、财政等部门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和全省基础教育发展需求,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省民委 帮助民族地区巩固“两基”成果,督促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争取国家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 五、省公安厅 加强户籍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加强对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六、省监察厅 加强对各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项建设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省司法厅 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社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八、省财政厅 (一)确保省级财政并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规定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落实到位;按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二)负责督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落实省政府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中承诺的2004-2007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缺额资金。 (三)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国标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障绩效工资的发放。 (四)会同教育部门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比例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五)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 (六)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