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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在落实人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在内的各级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经绩效考核后,由县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各地要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人事分配制度。省编办要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实行新农合后重点镇的发展、变化和撤乡并镇的实际情况,依据区域人口等基本情况,修订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标准,并督促、指导各市按照修订后的编制标准组织各县(市、区)重新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设岗。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合理流动机制。在研究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县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中省财政将在“以奖代补”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各市、县要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绩效工资、调整岗位、续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要实施好万名医师培训计划等基层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相应落实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各级财政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对村卫生室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