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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8
【实施时间】 2011-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考核达标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省财政按每个行政村一个卫生室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县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办法,结合省财政补助,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每年补助总额不低于10000元。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市县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尽快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省政府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负总责,统筹考虑各市、县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中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省、市、县财政部门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各市医改办要会同财政、编制、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本地医改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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