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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发[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三)建立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投入保障机制。以县为基础,以规划为核心,以项目为依托,整合各方资源,按照“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办法,形成多渠道投入、多项目覆盖的移民后期扶持合力。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安排的项目资金、转移支付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土地收益金、土地整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在安排和使用时,都要尽可能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按照《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重点推进相关移民项目建设。

  四、统筹兼顾,采取综合措施妥善解决老库区遗留问题

  (一)保障移民基本生活需要。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对家庭人均纯收入达不到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移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各县、特区、区在实施新农保政策时,要将移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年满60周岁的移民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积极探索农村特困移民子女“学有所助”和对特困移民实施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解决“病有所医”问题。对住房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户,全部按有关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对不具备生存条件或处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移民,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地质灾害农房搬迁计划,优先解决搬迁安置补助。

  (二)增强移民发展能力。库区县级政府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库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发展规划,并纳入市、县“十二五”期间的各专项规划靠前安排实施,从根本上改善库区基础设施和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对老库区遗留的历史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统筹兼顾的原则,整合部门资源,采取特殊扶持措施,本着客观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认真梳理,整合项目资金,分期分年度逐步加以解决。努力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形成移民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五、完善机制,着力提高移民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建立土地纠纷处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特区、区辖区内的土地纠纷,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县与县之间的土地纠纷,由两县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新建库区涉及土地纠纷等实物指标权属争议的,要尽可能将指标权属问题解决在移民前期规划设计阶段。

  (二)完善移民手续办理服务工作机制。对移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要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明确服务和办理的责任单位。对已搬迁安置的移民,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尽快完善落户安家手续;对新搬迁的移民,县级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在移民搬迁完成后及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妥善解决好移民生产生活用地、建房等相关问题,避免权属争议。

  (三)完善库岸失稳处理正常机制。项目业主或水库管理单位是库岸失稳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测、排查、编制处理报告、筹集处理资金等工作。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监测、排查,组织紧急避险,并按照审批的失稳处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和库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要求,通力协作,及时委托水库设计单位,对所属库区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和危害进行全面勘察,建立和完善处理机制和预案,落实处理职责等措施,确保水库蓄水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确保库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维护稳定,确保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治久安

  (一)落实移民维稳工作机制。移民维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思想,将移民维稳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移民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维稳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库区”。县级人民政府是移民维稳工作的关键和基础,要切实负担起移民维稳的重大责任,把不出现移民群体性事件作为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检验政策落实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库区移民安置过程中,地方政府要按照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同时启动维稳机制,既要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也要严格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关心移民疾苦,倾听移民呼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帮助移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从源头上化解影响移民稳定的各种因素,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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