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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法学会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法学会关于开展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六)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七)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八)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九)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

  五、评选委员候选人

  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评选工作需要,请各初评推荐单位向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推荐10名以内评选委员候选人,将从中遴选产生评选委员。评选委员候选人条件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道德情操。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造诣,在本人所属研究领域具有创新能力。

  (三)符合下列其中一项专业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2、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法学类奖项、法律实务类奖项;

  3、历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4、在某个法学研究领域有出色创新才能,研究成果具有突出水平,在本学科学术领域产生较大影响或具有较高声誉。

  (四)如果被推荐的评选委员候选人参加了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将自动失去被遴选为评选委员的资格。

  (五)推荐表一式两份,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填表要求填写。已被推荐为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候选人的,不占本次推荐名额,原推荐仍然有效。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成果的评定,不受是否已经获得其它奖励的限制。

  (二)一部(篇)成果有多名作者时,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填写申报书。

  (三)各初评推荐单位,在组织初评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反映。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张锋

  联系电话:010-66112741(兼传真)

  电子邮件:chinalaw@vip.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403室

  邮政编码:100034

  

  
中国法学会

  2011年3月30日

  


  附件1:

  
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2011年3月30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两类。

  论文类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20篇。

  专著类设一等奖3部、二等奖10部、三等奖15部。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有重大影响,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四条  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

  第五条  评选前由中国法学会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

  第六条  申报方式以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符合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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