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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七)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八)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须经第一署名人本人提出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九)同一申报者只能向一个初评单位申报1部(篇)法学成果。 五、评选委员候选人 根据《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评选工作需要,请各初评推荐单位向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推荐10名以内评选委员候选人,将从中遴选产生评选委员。评选委员候选人条件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道德情操。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造诣,在本人所属研究领域具有创新能力。 (三)符合下列其中一项专业条件: 1、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 2、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法学类奖项、法律实务类奖项; 3、历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 4、在某个法学研究领域有出色创新才能,研究成果具有突出水平,在本学科学术领域产生较大影响或具有较高声誉。 (四)如果被推荐的评选委员候选人参加了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将自动失去被遴选为评选委员的资格。 (五)推荐表一式两份,按《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填表要求填写。已被推荐为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候选人的,不占本次推荐名额,原推荐仍然有效。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成果的评定,不受是否已经获得其它奖励的限制。 (二)一部(篇)成果有多名作者时,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填写申报书。 (三)各初评推荐单位,在组织初评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反映。我们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公室 联系人:张锋 联系电话:010-66112741(兼传真) 电子邮件:chinalaw@vip.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403室 邮政编码:100034 中国法学会 2011年3月30日 附件1: 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办法 (2011年3月30日中国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学研究多出精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优秀成果的示范、导向作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持,特设立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 第二条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论文、专著两类。 论文类设一等奖5篇、二等奖15篇、三等奖20篇。 专著类设一等奖3部、二等奖10部、三等奖15部。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应是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重要创新,有重大影响,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大指导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二等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产生了重要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较高评价。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本研究领域有所创新,对解决学术问题或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得到学界和社会的好评。 第四条 2008年以来公开出版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均可参加评奖。 1978年至2007年公开出版且未申报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以及已申报过首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未获奖但2008年以后又有重大创新的法学专著、法学论文也可参加评奖,但各初评单位仅可推荐1部(篇)。 第五条 评选前由中国法学会在媒体上发布评奖公告。 第六条 申报方式以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集中向中国法学会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符合公告要求的申报者须经作者所在单位或该成果的出版者向省(区、市)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