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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发文字号】 鄂工商市[2009]193号
【颁布时间】 2009-11-13
【实施时间】 2009-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2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工商市〔2009〕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9月14日公布,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做好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提高认识,充分领会《办法》的深刻内涵。《办法》的颁布实行,对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农资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领会和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提高农资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和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办法》。特别要以农资经营者、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和消费者为重点对象,针对性开展宣传,释疑解惑。宣传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引导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增强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为贯彻落实《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监管水平。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办法》,采取不同方式,确保培训到每个基层执法人员,使广大工商干部明白工商部门在农资监管中的法定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建立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

  

  (一)优化准入服务,扶持农资经营主体健康发展。一是依照《办法》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开办主体和农资经营户,提供政策指导,简化登记手续,提供便捷服务,依法予以登记。二是鼓励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对于具备条件的农资连锁企业,在登记注册的基础上指导其规范经营和发展壮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确保农民买到放心农资。

  

  (二)规范经营行为,指导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一是指导和规范农资经营户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督促经营户建立索证索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确保农资商品可追溯监管。二是指导和规范市场开办者落实责任制度。引导农资市场开办者真正履行市场管理和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查验,把好市场准入关;通过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把好商品质量关;通过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把好消费维权关。

  

  (三)完善监管制度,维护农资市场良好秩序。各地要结合贯彻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农资市场长效监管制度,切实落实监管责任。一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建立辖区农资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的基础上,根据经营主体守法诚信情况,建立和完善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对信誉好的主体予以扶持和鼓励;对失信的主体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主体依法查处,实行动态全程监管。二是建立健全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制度。各地要以农药、化肥、种子、农膜等主要农资商品为重点,针对本地区具体情况,结合农时特征,适时开展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和不定向监测,严格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建立完善农资商品质量档案,并加强与农业、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三是进一步推进农资市场网格化巡查责任制。根据划定的网格确定巡查责任人,责任人对辖区内农资市场秩序负责,做到“六清”:辖区户数清、登记情况清、经营范围清、动态情况清、信用分类清,自律制度执行清,依法履行市场巡查、预警、督促不合格商品退市、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者申投诉等职责,确保职责分明,责任到位。

  

  


  三、依法行政,规范行为,提高农资市场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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