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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许可事项是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规定的省农业厅保留、转办及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

  已取消、下放、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厅各相关部门不得开展审批。

  

  


  第三条  受理、办理行政许可统一使用厅制作的农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赣农办字〔2009〕120号)。

  

  


  第四条  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审批办)是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对外服务窗口,其职责是: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负责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向承办部门移送申请材料;统一回复行政许可决定;统一发布行政许可结果;负责厅行政许可卷宗归档、管理;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厅各行政许可承办部门负责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建议;负责制作行政许可证件;负责整理、制作行政许可卷宗。

  


  第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厅审批办的归口管理;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会同省监察厅驻厅监察室调查、核实、处理厅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反映的问题;负责纠正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厅审批办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厅各承办部门不得自行受理。

  

  


  第八条  厅审批办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三)依法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向申请人出具《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厅审批办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做好受理记录,及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及受理信息录入厅行政许可办理系统。同时,向厅相关承办部门出具《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单》,并及时将受理的申请材料移送厅相关承办部门。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厅承办部门承办人接到厅审批办《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单》及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派员到现场核查。承办部门负责人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的,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需要听证的,书面告知厅审批办,由厅审批办办理相关听证手续;

  

  (二)需要延长审批期限的,经承办部门分管厅领导批准后,书面告知厅审批办,由厅审批办向申请人下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第十二条  厅承办部门必须按照《江西省农业厅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厅2009年第16号公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没有对外公示的内容,厅承办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提出额外的补正要求。如法律、法规及农业部的相关新规定,另有新增审查内容的,按新的审查内容执行,但各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修改《指南》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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