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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1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3-24
【实施时间】 2011-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3.引导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

  

  针对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规模较小、经营服务领域不广、辐射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积极引导合作社向规模化经营,向集团化发展,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扩建基地,发展成员,扩大合作社的辐射面和带动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自己的加工企业,组建自己的营销网络,拓展经营服务内容,促进由单一的生产、销售领域向产、供、销、运、加等综合性跨行业、多领域发展。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农业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组,促进合作社向联合经营和集团型方向发展。鼓励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4.规范合作社建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制定章程,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规范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经理人员的责、权、利,保障全体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会计账簿,确保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生产资料与产品交易、盈余分配等产权资料记录准确无误。要建立良好的内部积累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自身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员收入。

  

  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要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做到诚实守信。

  

  建立和完善示范引导体系。继续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活动。各级要重点培育扶持一批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带动作用。

  

  三、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一)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林产品的采集,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花卉以及其他农作物的种植项目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整治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2.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设施农业用地和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及绿化隔离带用地(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用地除外),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农机维修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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