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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认真查处。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两级成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领导机构,实行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机构参加的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协调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农业、林业、畜牧、水务、扶贫、供销、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商务、交运、科技、人社、司法、质监、环保、民政、金融、电力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服务意识和部门间协作配合,明确扶持性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共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