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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发[2009]47号
【颁布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印发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发〔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临汾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实施方案

  


  近段时期,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在我市有死灰复燃迹象,盗挖浅层煤、露头煤现象时有发生,给我市安全生产造成极大威胁。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为确保“风暴”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执法联动,发动社会力量,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稳定,为建设更加富有特色、更加欣欣向荣、更加富裕和谐的新临汾而不懈努力。

  

  


  二、 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矿山(含非煤矿山)。重点打击对象是:

  1、私开矿井(含非煤矿山);

  2、盗采国家浅层煤、表层煤行为;

  3、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未取得复工复产许可,擅自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企业(含非煤矿山);

  4、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三、工作任务

  

  1、乡(镇)党委、政府组织村委、国土资源所、派出所、企业办要将辖区内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非法违法矿主、矿点及非法违法生产开采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同时按照“风暴”行动打击重点,列出所辖区域内的重点对象,登记填表,上报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

  2、县(市、区)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对上报的名单审核无误后,对重点打击对象要分别通知公安、煤炭、国土资源部门,并提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文书和资源量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公安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非法违法涉及人员采取措施。煤炭部门对擅自生产的煤矿企业要立即实施关闭,对已复工复产的矿井发现存在超层越界嫌疑的要立即通知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查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死灰复燃的私开矿点和存在死灰复燃迹象的私开矿点,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对新开井口和擅自打开原封闭的私开井口要进行重新炸毁填埋。

  3、供电部门要严格煤矿(含非煤矿山)的供电管理,不得向非法违法采矿提供电力,对非法违法采矿已供电的要立即拆除供电设施。煤炭运销部门和煤炭稽查部门负责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杜绝非法违法矿产品流入市场。经委负责清理取缔关闭非法设立的储煤场和储存、购买非法违法矿产品的加工企业。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管理,按照临市公字〔2009〕9号文件要求,严厉查处非法制造、运输、购买、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 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严禁外来民工和当地农民在非法违法矿井点务工,凡不听劝阻继续进行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4、县(市、区)纪委、监委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把列入重点打击范围的案件作为今年执法监察督办的重点,逐件进行落实。同时加大查处力度,对党政干部、国家工职人员参与非法违法采矿或充当保护伞以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各级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对此次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中的重点案件要限期结案、及时移送起诉;市检察院、市法院要对移送的案件依法从快审理。

  6、要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栏目搞好宣传报道工作。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都要依照《实施方案》印发宣传材料、设立举报电话,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到自然村、矿区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发挥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四、措施要求

  

  1、对不按时、如实上报,隐瞒、漏报的要视同非法违法采矿进行追究,按照晋纪发〔2005〕9号、晋政发〔2005〕30号和中纪发〔2005〕12号、临发〔2007〕9号文件规定,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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