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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县(市、区)所辖区域内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生产的,按照临发〔2007〕9号文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3、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生产,或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同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开除。 五、处罚标准 1、对未取得复工复产手续擅自生产的企业实施关闭;对超层越界生产的矿山企业实施关闭。 2、对于非法违法采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予以劳动教养:组织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无法签定,但多次组织非法违法开采的;故意炸毁、封堵私开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量无法鉴定的;明知是非法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对于非法违法采矿,知情包庇或者窝藏犯罪分子的;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隐藏证据的;打击报复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证人的。 4、对于本款第3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六、时间安排 这次开展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从2009年11月13日起,到2010年2月15日,时间三个月。具体时间段是: 1、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1月13日起,各县(市、区)要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 2、排查摸底阶段。2009年11月20日前上报摸底情况。 3、关闭取缔阶段。2009年12月20日前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井点(含非煤矿山)。 4、查处公审阶段。2009年12月30日前,市、县两级要分别召开一次公处公捕大会,2010年1月15日前,对重点案件处理结束。 5、检查验收阶段。要对关闭取缔情况和县、乡、村三级监督网络进行检查验收,2010年1月30日前要对重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6、巩固成果阶段。从2010年2月1日到2010年2月15日,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非法违法打击对象日常监管,认真落实网络监察责任制,加大巡查力度,确保“风暴”行动成果得到巩固。 “风暴”行动结束时,各县(市、区)要将本县(市、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写出书面报告。“风暴”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总结巩固“风暴”行动整治成果,按照本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严打态势。今后,凡发生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一律按本实施方案规定处置。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打击手段,切实维护矿山安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协调发展。 七、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全市打击非法违法采矿“风暴”行动领导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白建荣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安占功 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 石雪爱 市纪检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王延峰 市长助理 栗纲市 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李明水 市安监局副局长 牛立东 市煤炭局局长 杨松市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 张琦市 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光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虎顺 市工商局局长 许文海 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徐新荣 市国资委副主任 翟前进 市煤运公司副经理、公路公司经理 刘小才 市纪委常委 王青川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栗 纲 副 主 任:刘小才 李光辉 王青川 吴 勇 附: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包县领导名单 栗 纲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洪洞 杨通顺市公安局副局长 乡宁 李光辉市公安局副局长 汾西 王青川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蒲县 郝鹏举市煤炭局副局长 霍州 李明水市安监局副局长 尧都 王保安市安监局副局长 翼城 杨剑青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测绘处处长 浮山 马玉顺市安监局副局长曲沃张晋乡市安监局副局长 襄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