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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提升单位自防自救能力。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高层建筑建设单位按有关标准设置逃生器材,倡导家庭配备灭火器,鼓励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加强对居民社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确保畅通。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要具备相应消防专业技能,负责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灭火应急疏散演练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推进城乡社区消防工作。大力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90%以上的城市社区达到“五个一”标准:至少有一支志愿消防队、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一套灭火设备器材、一处消防宣传阵地、制定一份《居民防火公约》。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相关机构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并建立行政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防联席会议等协调配合机制;2011年年底前,农村社区要配备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员,5000人以上的大、中型社区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要充分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对社区企业、出租屋和规模较小场所等处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改善社区防火条件。 4.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地要适时开展综合性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坚持日常检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易发生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的火灾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场所),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明确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凡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限期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人民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人民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及时查处。 (三)提升消防宣传教育水平。以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为核心,大力开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的消防宣传,落实部门消防宣传责任,不断完善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机制,全面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 1.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公众聚集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要利用标识、图片、视频加强消防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志愿者队伍,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年“11·9”消防日、重大节日和火灾多发季节,要组织开展全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扩大消防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2.强化消防教育培训。科技、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民防范意识。林业部门要组织森林防火指挥人员、专业及群众火灾扑救队伍进行安全避险和火灾扑救训练。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教师培训和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各级行政学院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培训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消防专业和消防课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加快培养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研发等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素质。 (四)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根据各地灾害和火灾特点规律,大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应对各类灾害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健全和完善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设的省、市、县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2011年,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车辆装备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2012年,建成省陆地搜寻与救护基地及搜救犬基地;2015年前,各设区的市根据当地灾害事故主要类型,有所侧重地建设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建筑倒塌、交通事故等消防训练基地;完善现有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队、地下工程(隧道)灭火救援队、石油化工灭火救援队、高速公路抢险救援队、地震救援队等专业处置队伍建设,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莱芜、聊城、滨州7市的特勤消防站要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部队与公安机关其他各警种及社会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联勤联训制度,完善紧急调用、紧急运送的社会化战勤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协调处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