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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六盘水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府办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4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六盘水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接上页]
4.玉舍水库不稳定边坡及弃渣弃土场,可能发生的灾害为滑坡、崩塌、泥石流。

  (四)主要矿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预测。

  六枝工矿(集团)公司、盘江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水城矿业(集团)公司下属各矿及选煤厂、煤矸石堆积区、采空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为滑坡、崩塌、地裂缝、地面塌陷和泥石流。

  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级有关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部门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督促直属责任单位制定防灾预案,建立监测系统,在危险点建立警示标志,设立观测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明确预警信号及险情出现时的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并进行工程治理或灾民搬迁,地质灾害防灾预案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大隐患点,各相关乡、镇、街道要逐点制定防灾预案,落实预防措施。汛期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和电话,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确保信息畅通,处理及时。(市国土资源局24小时值班电话:8236614,8267860;值班人员:谢传宇,手机:13985387401)

  (二)加强监测工作,落实地质灾害预警及应急处置各项措施。

  各县、特区、区要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工作,要建立健全全市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网络系统,对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建立警示标志,设立监测点,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加大监测力度,详细记录监测数据,明确预警信号和险情发生时的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向受胁农户发放地质灾害“灾情防范明白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充分进行分析应用,做好险情判断工作,为各级政府指挥防御地质灾害提供可靠的信息。同时,要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各地质灾害重大隐患点进行全面踏勘,对需进行工程治理的重大隐患点,要督促指导各县、特区、区和相关单位编制工程治理方案,争取资金进行治理;对需进行搬迁治理的重大隐患点,要督促指导各县、特区、区和相关单位积极筹措资金进行搬迁。各级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要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和维护,确保气象自动监测站发挥作用,为指挥防御地质灾害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力量赶赴现场抢险救援,并对地质灾害或地质灾害险情现场严密保护,严密监测,防止人员伤亡和险情进一步扩大。在对地质灾害灾(险)情基本情况调查核实以后,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置,并将灾(险)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同时要对产生变形破坏的地质灾害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有效防止灾(险)情进一步扩大。

  (三)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做好用地项目审批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地质灾害调查、区划、评估、监测、预报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及部分特别危险点受胁农户搬迁、治理经费。对特大型、大型自然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要积极申报立项,争取国家投入。严格执行“先搬迁、后开采”原则,加大人为地质灾害的预防力度。对诱发地质灾害的人为工程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一切可能导致重大地质灾害的违规工程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督促工程建设单位采取有效的预防保护措施;对已发生和造成危害的,按照“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治理。加强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审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害性勘察鉴定和履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备案工作,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开工建设,诱发地质灾害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追究责任。村庄和集镇在进行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的应用的检查力度,要充分利用评估成果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因采煤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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