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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 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普及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通过发放地质灾害宣传资料或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咨询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群众地质灾害的防灾意识,提高抗灾能力。汛前各县、特区、区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各地质灾害点向当地受胁群众现场讲授地质灾害的简易观测方法及防灾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治灾、减灾意识,同时加强对地质灾害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灾业务培训。特别是对生活在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的广大群众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务必做到要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有条件的地区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实战演练等。 (五)健全完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灾责任落实、防灾预案编制、预警预报、“三查”、险情巡视、汛期值班、灾情速报制、灾害调查等制度。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执法检查和行政监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