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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九)强化税收监管和信贷管理。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大税收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停止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对不按规定时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项目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有关的债权处理与保全工作。

  

  (十)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大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本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或行动计划,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时限关停的企业,依法责令关停。要督促相关企业拆除落后装置,防止落后设备转移。牵头部门要制订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牵头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联席会议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由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和整改不到位的区、县级市政府,或因关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的部门、地区、企业,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统筹推进,维护稳定。辖区内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的区、县级市政府要与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和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督促落后产能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落实安置资金,清缴欠费,理顺劳动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就业信息服务和技能培训,做好淘汰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四)及时总结,宣传引导。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有关牵头负责部门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或本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宣传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和国家、省和市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扎实推进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落实。

  

  附件:广州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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