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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推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餐厨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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