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为与税收征期保持一致,方便基金缴纳者,基金征收时间与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期同步,即每月1―15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七)其他有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渝府发〔2008〕99号)及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08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 为促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有效开展,实现保电煤、保电力的目标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产煤计划,预测下达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指导计划。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基金征收、电煤保障等进行督查。对完成计划任务较好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