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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完善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接上页]


  为与税收征期保持一致,方便基金缴纳者,基金征收时间与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期同步,即每月1―15日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七)其他有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渝府发〔2008〕99号)及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渝价〔2008〕508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

  

  为促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有效开展,实现保电煤、保电力的目标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根据产煤计划,预测下达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指导计划。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对基金征收、电煤保障等进行督查。对完成计划任务较好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予以通报批评。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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