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中心

  

  在建立健全社区回收网点的基础上,全市整合规范设置14个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中心。其中,9个综合分拣加工中心,5个专业分拣加工中心。

  

  1、分拣加工中心。按照再生资源分类标准、品质状况、集中对再生资源进行专业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及加工处理的固定场所,以便集中进入集散市场或销售给加工企业,解决由分散污染变集中处理的问题,实现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综合分拣加工一般占地10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15万吨以上。

  

  2、专业性分拣加工中心。对再生资源按照分类标准及品类、品质、规格要求,集中进行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化分类挑选、清洗、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简单加工,以及按产业化和环保要求进行加工处理的加工场所、基地或园区。包括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产品、废造纸原料、废塑料等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分拣加工处理中心。专业单一的分拣加工中心一般占地20亩以上,分拣加工能力3万吨以上。

  

  (三)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建设

  

  1、市场设置。将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作为社会公益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配置。原则上每个郊区(县)定点整合规范设置一个再生资源回收市场。

  

  2、选址定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服从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城市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持一定距离,兼顾排污和扬尘治理需要。根据行业特点,适当考虑废品流向和便于集运。其中,中心城区宜在城乡结合部、绕城公路附近结合工业、物流、市场的布局进行选址。

  

  3、市场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由龙头企业选址,政府支持,规划部门批准,以招标、挂牌等方式供地。

  

  4、市场功能及必备条件。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市场内应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加工区分离并有与功能相匹配的设施。经营区内的储存场地应相对固定并符合环保要求,应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加工区内应有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切割、粉碎、打包等初级加工的设备。且经营区与办公、生活服务区分离,经营金属区与非金属区分离,再生资源区与经营旧货区分离。凡生产性废旧金属市场,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保管库房、停车场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市场内应有规划合理的交通通道,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区域性集散市场用地规模宜在3万平方米左右。

  

  5、物流配送体系。依托市场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纳入全市物流服务站(点)规划,配置专用物流设施设备。

  

  四、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大体分为四个阶段:试点阶段(选择玄武区、雨花台区、溧水县进行试点);全面实施阶段;自检阶段和验收阶段,力争2011年下半年通过商务部阶段性验收。

  

  2013年基本完成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建成以城市社区回收站点为基础,分拣加工中心为依托,集散市场为核心,点面结合,三位一体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

  

  五、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南京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区县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区县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列入年度为民办实事奋斗目标,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三)部门职责

  

  商务部门 负责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再生资源回收政策。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指导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布局;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