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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1]6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9
【实施时间】 2011-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务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财政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方面的项目,优先安排技改投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财政贴息;

  

  税务部门 负责宣传、解释、落实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规划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市场点位。

  

  国土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用地指标的落实和土地报征工作,按规定组织市场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市场、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出现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的通行给予支持。

  

  工商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依法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城管部门 负责城市不可回收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管理,查处再生资源市场、回收网点出摊占道等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市场及回收网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供销部门 负责指导本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系统内企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等项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高效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市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行业工作指导力度。各区县建立长效管理和协调机制,提高管理协调效率。探索建立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和管理制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二)培育骨干龙头企业。坚持“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多元投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经营;培育龙头企业,依靠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律收编和规范个体经营户。引导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为纽带,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

  

  (三)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立法调研,加快推动出台《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整顿规范回收行业市场秩序,率先规范废旧金属、电子废弃物等领域,建立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扩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范围,对持有证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备案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市场和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运用中央、省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我市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标准化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项目建设。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原则,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协会服务企业的能力;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行业服务水平。积极倡导“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建立以信用信息收集、管理、评价、奖惩为基本制度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协助领导小组编制我市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行为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登记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赋予的职能。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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