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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财政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等方面的项目,优先安排技改投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并给予财政贴息; 税务部门 负责宣传、解释、落实国家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设规划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市场点位。 国土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用地指标的落实和土地报征工作,按规定组织市场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市场、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出现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的通行给予支持。 工商部门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工商登记;依法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城管部门 负责城市不可回收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管理,查处再生资源市场、回收网点出摊占道等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市场及回收网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 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等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供销部门 负责指导本系统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系统内企业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等项目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工作措施 (一)建立高效协调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市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加大行业工作指导力度。各区县建立长效管理和协调机制,提高管理协调效率。探索建立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和管理制度,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二)培育骨干龙头企业。坚持“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多元投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和经营;培育龙头企业,依靠龙头企业,按市场规律收编和规范个体经营户。引导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为纽带,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 (三)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立法调研,加快推动出台《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进一步整顿规范回收行业市场秩序,率先规范废旧金属、电子废弃物等领域,建立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按照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要求,扩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登记范围,对持有证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进行备案登记。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市场和企业,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备案。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运用中央、省市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我市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标准化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和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项目建设。各区县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促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原则,在政府授权范围内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标准,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协会服务企业的能力;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行业服务水平。积极倡导“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建立以信用信息收集、管理、评价、奖惩为基本制度的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协助领导小组编制我市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行为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登记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赋予的职能。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