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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8
【实施时间】 2011-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2月28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有关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新产品的定义

  

  新产品是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二、享受新产品开发扶持优惠政策的要求和条件

  

  (一)享受优惠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2.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新产品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市级范围内的全新新产品。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产业政策,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的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填补了国内或市内的空白,其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对于推动产业发展,满足社会需要具有积极意义。

  

  2.升级换代型新产品。产品的结构、材质或工艺等相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其主要性能、使用功能、质量指标有显著提高;或具有显著的降低成本、节能降耗、保护自然环境效果,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汽车、摩托车整车新产品,其认定标准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另行发文下达。原市经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汽车摩托车市级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补充决定(暂行)的通知》(渝经发〔2005〕32号)已于2010年12月31日起废止。

  

  三、新产品项目计划

  

  (一)新产品项目计划指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包括国家和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具体是:

  

  1.国家、市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经济信息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引导推动企业及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加强自主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更好地研究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促进新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而编制下达的专项项目计划。

  

  2.国家、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分别由科技部、市科委组织编制并负责管理,是为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鼓励企业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形成较大生产与销售规模、有望形成国内或国际自主知名品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新产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计划。

  

  (二)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本着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科技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经济信息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通过市科委向科技部申报;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由企业直接向市科委申报。

  

  (三)新产品项目计划的审批及下达。

  

  1.国家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由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按照国家相应项目计划的具体要求,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在审查、筛选和帮助企业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分别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推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下达。

  

  2.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由企业按重庆市技术创新项目指导性计划、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具体要求,自愿填报申报材料、提出项目申报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在初审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和筛选,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据此下达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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