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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新产品鉴定证书(一式两份)。 6.新产品列入国家、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文件(一式两份)。 7.年度财务报表两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8.申请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两份(应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同)。 9.企业单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应接受市财政局委派的财税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先审后补,并附审核报告两份。 八、新产品财政补贴的申报及拨付时间 (一)企业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于每年2月初至3月底报送至当地国税、财政部门。 (二)当年4月底前,当地国税、财政部门完成相关审核工作,报送市财政局。 (三)当年5月底前,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完成审定工作,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支出。当年6月底前,将新产品补贴资金逐户拨付到企业。 九、其他事项 (一)企业申请新产品财政补贴应履行的相关责任。企业应对新产品销售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对提供的新产品财政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新产品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收回已安排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不能享受新产品财政补贴政策的几种情况: 1.申请享受财政补贴的新产品其对应时间和对应的增值税部分已享受过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如环保搬迁财政补贴、资源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等),企业不能重复享受,但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 2.申请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的企业对应年度有偷税、出口骗税行为的,其新产品不能享受财政拨款补贴政策,已享受的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予以收回。 3.存在骗取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行为或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未按规定使用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企业,不能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三)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为专项拨款,主要用于新产品开发等科技投入,企业收到后作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6〕48号)同时废止。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1.新产品财政拨款补贴申请表(略) 2.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略) 3.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