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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73号
【颁布时间】 2011-03-28
【实施时间】 2011-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渝办发〔201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森林重庆”建设,加快我市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

  

  森林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我市构筑长江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发展现代林业、促进“两翼”地区农户万元增收的物质基础。森林采伐限额作为《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证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核心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渝委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委发〔2008〕24号)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建立良性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责任制建立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改革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对于集体林,简化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凡采伐林木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不作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只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林木蓄积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委托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伐区调查作业设计。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减少采伐审批环节,建立森林采伐公开公平分配制度,将10立方米以下的采伐审批权委托给乡镇行使。简化采伐类型,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和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成、过熟林实行皆伐作业的,在开展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和办理采伐证时可以按照面积进行控制。伐区采伐作业完成后,按实际采伐量核销森林采伐限额。

  

  对于国有林,要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

  

  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度,市林业局不再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非规划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但采伐林木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后作单独统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严格规范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市政府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全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

  

  我市属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国务院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公益林采伐限额为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市公益林以病腐木清理为目的的卫生伐以及贫困公益林区的林农自用材和薪材所需限额无法解决的,由市林业局向国家林业局专项申报。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国家林业局审批后,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因自然灾害、征占林地等临时增加人工林采伐限额的,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申报审批。

  

  四、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的批复》(国函〔2010〕69号),编制实施市和区县(自治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林地保有量和森林保有量。严格执行“十二五”林地定额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林地占用征收审核(批)管理,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坚决依法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不批也占等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行为,确保“森林重庆”建设成果。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探索建立占用征收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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