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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2011]22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客观反映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规范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我部制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附件: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

  


  
目录

  


  一、基本规定

  (一)评价指标

  1.水质评价指标

  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

  (二)数据统计

  1.周、旬、月评价

  2.季度评价

  3.年度评价

  二、评价方法

  (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

  1.断面水质评价

  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

  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二)湖泊、水库评价方法

  1.水质评价

  2.营养状态评价

  (三)全国及区域水质评价

  三、水质变化趋势分析方法

  (一)基本要求

  (二)不同时段定量比较

  1.不同时段水质变化趋势评价

  2.多时段的变化趋势评价

  附录一:污染变化趋势的定量分析方法

  附录二:术语和定义

  

  为客观反映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用于评价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评价按功能区划分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基本规定


  (一)评价指标

  1.水质评价指标

  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表1中除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1项指标。水温、总氮、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河流总氮除外)。

  2.营养状态评价指标

  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chla) 、总磷(tp)、总氮(tn)、透明度(sd)和高锰酸盐指数(codmn)共5项。

  (二)数据统计

  1.周、旬、月评价

  可采用一次监测数据评价;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用多次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2.季度评价

  一般应采用2 次以上(含2 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

  3.年度评价 国控断面(点位)每月监测一次,全国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度评价,以每年12次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评价,对于少数因冰封期等原因无法监测的断面(点位),一般应保证每年至少有8次以上(含8次)的监测数据参与评价。全国地表水不按水期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


  (一)河流水质评价方法

  1.断面水质评价

  河流断面水质类别评价采用单因子评价法,即根据评价时段内该断面参评的指标中类别最高的一项来确定。描述断面的水质类别时,使用“符合”或“劣于”等词语。断面水质类别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 断面水质定性评价

  

  

水质类别

水质状况

表征颜色

水质功能类别

ⅰ~ⅱ类水质

蓝色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水质

良好

绿色

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

ⅳ类水质

轻度污染

黄色

一般工业用水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

ⅴ类水质

中度污染

橙色

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用水

劣ⅴ类水质

重度污染

红色

除调节局部气候外,使用功能较差



  

  2.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评价: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少于5 个时,计算河流、流域(水系)所有断面各评价指标浓度算术平均值,然后按照“1.断面水质评价”方法评价,并按表1指出每个断面的水质类别和水质状况。

  当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个(含5个)以上时,采用断面水质类别比例法,即根据评价河流、流域(水系)中各水质类别的断面数占河流、流域(水系)所有评价断面总数的百分比来评价其水质状况。河流、流域(水系)的断面总数在5 个(含5个)以上时不作平均水质类别的评价。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类别比例与水质定性评价分级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 河流、流域(水系)水质定性评价分级

  

  

水质类别比例

水质状况

表征颜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90%

蓝色

75%≤ⅰ~ ⅲ类水质比例<90%

良好

绿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劣ⅴ类比例<20%

轻度污染

黄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75%,且20% ≤劣ⅴ类比例<40%

中度污染

橙色

ⅰ~ⅲ类水质比例<60%,且劣ⅴ类比例≥40%

重度污染

红色



  

  3.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

  (1)断面主要污染指标的确定方法 评价时段内,断面水质为“优”或“良好”时,不评价主要污染指标。

  断面水质超过ⅲ类标准时,先按照不同指标对应水质类别的优劣,选择水质类别最差的前三项指标作为主要污染指标。当不同指标对应的水质类别相同时计算超标倍数,将超标指标按其超标倍数大小排列,取超标倍数最大的前三项为主要污染指标。当氰化物或铅、铬等重金属超标时,优先作为主要污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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