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4-01
【实施时间】 2011-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1号文件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机制。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向安监、煤炭、煤监、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海事、建设、公安、交通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各相关部门要立即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广播、电视、公告牌等方式,通知相关企业、单位、工地、船舶、矿山和人员做好灾害性天气预防工作,严格执行海上客滚船“逢七不开”、渔船“七种情况必须加强瞭望”、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等行之有效的规定。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制定各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表,明确各类企业的检查项目、内容和标准,建立起科学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和持续改进的全过程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生产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加强源头管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等重点领域,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加强动态监管,凡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凡是未经安全审查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一律不准投入生产和建设。

  

  (五)大力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扶持发展安全装备制造产业,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煤矿典型灾害防治、矿山事故预防预警与控制、粉尘与高毒物品职业危害防控、事故快速抢险与应急处置、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等方面,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加快国发〔2010〕23号文件和鲁政发〔2010〕77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抓紧制定各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促进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推进全省矿山企业数字化建设、化工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机械化改造,以及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技术装备配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企业的动态安全监管能力。

  

  (七)加快建设高效实用的应急救援体系。继续加强省级区域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等专业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我省境内的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快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和调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

  

  四、深化“打非治违”,加强依法监管和执法监察

  

  (一)明确打击重点。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的;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瞒报事故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进行项目建设的;严重威胁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企业,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统一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

  

  (二)加大惩治力度。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对较大及以上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并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