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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1]87号
【颁布时间】 2011-03-31
【实施时间】 2011-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8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信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节能服务机构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技术改造等服务,并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重要方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有利于降低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成本和技术风险,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生态文明先驱城市和“两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紧迫感、责任感,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创新工作举措,努力实现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新突破和节能服务产业的新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提高创新能力,完善行业监管自律,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全市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150个左右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培育30个左右重点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和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重要方式。

  

  三、强化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扶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从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择优给予补助或奖励。各市(县)、区也要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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