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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11]53号
【颁布时间】 2011-03-30
【实施时间】 2011-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29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11]5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重组上市,依托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实现我市国有经济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的全面提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通过5年的努力,确保新增5家、力争10家国有企业上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率达20%以上;全面提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培育一批上市后备资源,形成上市企业梯队。

  

  二、实施方式和途径

  

  (一)实施企业资产重组,大力推进整体或主业资产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借壳上市;

  

  (二)对于主营业务关联度低、暂不具备整体上市条件的企业,推进具有核心业务和竞争能力的优质资产或优势企业上市;

  

  (三)已经拥有上市公司资源的企业,通过对未上市资产业务的培育,实行整体注入或部分注入的方式,做强做大上市公司;

  

  (四)企业可以通过受让相关上市公司股权方式,并择机注入相关资产,实现上市;

  

  (五)推进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相近或相关业务,做强做大主营业务,提升竞争能力和盈利水平;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同业或相关联上市企业的增资扩股;

  

  (七)对于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的核心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管理层级;

  

  (八)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三、有关政策和措施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对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及下属控股的企业,在上市培育期(培育期五年)内予以下列政策扶持:

  

  (一)设立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后备企业在准备期内进行并购重组的,凡涉及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相关行政性收费,市发改、国资、房管、国土、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办理相应登记,只收取登记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包括新设)过程中,资产过户涉及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契税等,由同级财政按照相应地方留成部分,以注资形式增加企业国有资本金,支持企业发展。

  

  (三)上市后备企业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权证不全的房产,经住保房管、国土、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甄别认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给予补办房产证。

  

  (四)上市后备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原国有划拨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可将显化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

  

  (五)对上市后备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关税费和上缴省级部分后,注入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

  

  (六)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规划、土地、项目立项、财税政策等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七)微利或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后备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准备期内进行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因历史遗留的债务、担保等问题,影响企业上市而需要进行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的,或对上市构成重大技术、法律障碍的有关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八)上市后备企业及上市公司引进人才,享受我市吸引人才相关政策,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相应照顾。

  

  (九)对成功实现境内外上市(包括购并上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各区政府按规定予以资金配套。

  

  四、保障机制和要求

  

  (一)建立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人保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规划局、住保房管局、市政府金融办、无锡工商局、市国税局、地税局、无锡质监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名单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领导小组职责是:定期召开市属国有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国有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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