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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加大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管理力度,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向乡村延伸覆盖,乡镇设立专业环境卫生保洁队伍,设置垃圾收集、清运设备和中转设施,逐步开展农村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有步骤、有重点、有规范地建设镇村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三、理顺体制,进一步明确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目标和责任 从2011年开始,市政府将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按照“以人为本、覆盖城乡、环境优美、促进和谐”的基本要求,积极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的创新;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构筑全天候保洁、全覆盖管理、全过程控制的环境卫生管理网络。 (一)进一步明确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逐级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城市中心区市城建公用事业局环卫处、市交通局公路处、各县(市)区政府、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界线进行重新确定,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要重点对铁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沿线及周边地区环境卫生整治、设施建设和绿化美化工作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划分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负责;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负责,使全市环境卫生管理达到“全覆盖、网格化、高标准”。 (三)根据《中共辽阳市委办公室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向城区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意见的通知》(辽市委办发〔2010〕42号)精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尽快成立环境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环卫队伍,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以社区为单元实行网格化管理。 (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大力普及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合格率;要加大力度保证完成5000座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建设任务。 (五)强化以环境治理为主、化学药物消杀为辅的病媒生物防制策略,实施全市春季统一熏杀越冬蚊虫和春秋季灭鼠活动,加强重点行业的老鼠、蟑螂危害控制达标工作,降低城乡病媒生物密度,各县(市)区除害工作逐步达到国家标准。 (六)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各县(市)区要发挥健康教育专业队伍的主力军作用,认真搞好《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宣传,组织新闻媒体和传媒机构积极传递健康信息、弘扬健康文化,大力倡导不吸烟,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农家肥等科学文明的生活、生产方式,使群众了解环境与健康关系,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摒弃不良陋习。同时,发扬媒体的监督作用,表扬先进,鞭挞丑陋的不讲卫生的行为。 四、严格考评,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力度 (一)将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环境卫生责任制和环境卫生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二)建立城乡环境卫生社会评价机制,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及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共同参与,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并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对完成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疏于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部门和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举报,对群众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问题,有关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有关条例进行处罚,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五、广泛发动,营造全民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的浓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