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规[201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1
【实施时间】 2011-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建规〔2011〕174号)


  

  各省辖市规划局: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提升城市功能和空间品质,经研究,我厅起草了《江苏省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指导意见》(详见附件)。现将《江苏省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城市空间特色塑造的重要意义

  

  城市空间特色是城市文化发展和内涵的重要体现,融合了自然环境、历史和现代文化、社会经济、空间景观等多种要素。积极培育和塑造城市空间特色也是完善城市功能、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延续城市文脉与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空间特色塑造的重要意义,关注城市文明发展与文化传承,正确引导空间特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加强城市空间特色的研究和规划引导,积极推动城市特色空间的规划建设。

  

  二、加强规划对城市空间特色塑造的引领支撑

  

  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空间特色专项规划,围绕城市空间特色的塑造对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深化完善。编制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依托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空间景观规划、城市总体设计等专项规划和专题研究,整合城市各类特色空间资源,协调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提出城市空间特色塑造的目标与规划方案,为特色空间地块、廊道等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提供指导。

  

  三、确保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水平

  

  编制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重视对城市空间特色资源的分类整理。对城市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空间景观等各类特色资源的分布、特色价值等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布局和用地安排,对新的城市空间特色资源培育等进行深入研究,为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奠定基础。

  

  2、加强对各类特色空间塑造的规划指引。合理确定城市空间特色分区,划定特色地段、重要节点、廊道等重点特色空间,明确特色定位、目标与规划引导、控制要求。

  

  3、注重城市特色空间体系的构建。关注城市形态、景观风貌、重要景观廊道、视廊以及地标性公共建筑、公共开敞空间等内容,加强重要特色空间的沟通联系,构建不同层级的城市特色空间体系。

  

  4、规划城市特色空间应与市民生活相结合,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城市特色空间布局、重要节点、特色地段和廊道的规划,要适应人的活动需求,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城市综合交通特别是公交和慢行系统、绿地、历史文化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有机衔接。

  

  四、加强规划编制过程的组织协调和公众参与

  

  编制城市空间特色规划遵循“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规划编制过程中,可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集思广益,提高编制水平。

  

  五、城市特色空间规划的成果和进度要求

  

  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应包括规划报告和规划图纸。规划报告是对规划各项内容进行说明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原则、重点与技术路线,城市空间特色资源的分类、特色评估与研究,城市空间特色的规划目标、特色空间的总体布局、主导功能与空间主题,空间特色体系构建,重要节点、地段和廊道的规划控制与引导要求,分期建设目标,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等。

  

  城市空间特色规划图纸主要包括:

  

  现状特色空间分布图、城市空间特色结构图、特色空间规划布局图、重点特色空间控制与引导图等。

  

  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尽快开展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城市城市空间特色规划方案应于2011年6月上旬前报我厅。我厅将加强对各市规划编制的指导督促,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规划编制经费补助。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城市空间特色塑造指导意见

  


  一、城市空间特色分类

  1、自然景观特色

  城市自然景观特色指与城市活动紧密相关、主要由自然要素构成的城市特色,包括城市内及邻近地区的山体、地形地貌、河湖水系与山地植被等。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