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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3-20
【实施时间】 2011-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三)切实加强河道执法监管,提升河流综合治理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把流经居民生活区和规划新城、影响城市主要景观的河段以及跨市、跨区河流作为监管重点,全面排查河道堤防范围内违法在建项目,积极推进河道堤防查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侵占河道、破坏河道、污染河道的行为,坚决遏制在河道内“乱倒、乱挖、乱排”等违法活动。当前,要突出打击违法覆盖、侵占、损毁以及擅自堵塞河道和泄洪渠的行为,切实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健康运行。

  

  (四)切实加强水土保持执法监管,促进生态环境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落实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企业防治责任;重点查处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和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施工的违法行为,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率;建立水土保持违法“黑名单”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告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不力,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其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控制水土流失,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四、健全机制,明确各级水政执法机构职责

  

  按照“市、区两级水务部门为主体,市、区、街道三级执法”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筹力量、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围绕“全面覆盖、有效管控、责任落实、管理长效”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加快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水政执法工作机制。

  

  (一)市级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全市水政执法,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水政执法工作,拟订各项水政执法规章制度,规范水政执法行为;负责指导全市水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全市水政执法体系;组织对全市水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加强执法能力和廉政建设;组织开展全市统一的重大水政执法专项行动,查处本市范围内影响重大、案情复杂、跨行政区域以及上级交办的水事违法案件,调解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负责水务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督检查;负责对各区水政执法进行层级监督。

  

  (二)区级水务主管部门职责。

  

  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全面履行辖区执法监管职责,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等水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水事信访案件和水事督办案件;组织调解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事纠纷;负责指导街道水务管理机构开展日常巡查,查处相关案件;负责辖区水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

  

  (三)宝安区、龙岗区街道水务管理机构职责。

  

  要发挥基层执法支撑作用,主要负责对管辖范围区内的水库、河道以及相关水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向区水务部门报告管辖范围区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在区水务部门委托执法的事项、权限范围内查处一般的水事违法案件;协助上级水政监察机构查处有关案件、调解有关水事纠纷。

  

  (四)各水管单位职责。

  

  水务部门直属的承担水务设施保护任务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河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含市水务运营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并承担管理范围内的水库、河道、引水管线、供排水设施等水务工程或设施的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根据市、区水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事项及权限,对管理范围内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水务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配合上级水政监察机构和公安、城管、环保部门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五、提升能力,着力抓好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大力推进水政执法队伍建设。

  

  市水务部门要以市水政监察支队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水政执法的水平;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水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逐步健全和完善各级水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保障水政执法人员力量。宝安、龙岗区政府及光明、坪山新区管委会要针对辖区内水务工程设施多、分布情况复杂以及河道管理滞后等问题,及时招聘和选用选调水务、法律专业人才充实执法队伍。街道水务管理机构人员应在编在岗。要结合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区级政府机构改革,创新水政执法人员人事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水政执法工作相适应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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