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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3-20
【实施时间】 2011-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积极改善水政监察队伍执法装备。

  

  要根据《广东省水政执法装备基本配置标准》的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合理调配、保障一线”的原则,加强水政执法装备建设,依法配置执法交通工具、通讯器材、取证设备、信息处理设备,使执法装备不断满足执法巡查、检查办案和应急控制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执法装备的标准和管理制度,确保我市水政执法的装备水平满足水务工作需要;加强水政执法装备的管理,统一执法交通工具外观标识。

  

  (三)全面规范水政执法行为。

  

  推行重大水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完善日常巡查、重大水事事件报告、集体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水政执法程序;梳理和公开执法依据,完善执法流程,进一步细化执法处罚标准,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加强对委托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岗位执法责任,强化过错问责,全面落实水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执法信息互通、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过程公开的数字化执法管理平台。

  

  (四)着力提高水政执法队伍执行力。

  

  加强水政执法队伍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增强执法人员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简单执法、机械执法,坚决杜绝暴力执法;以现场控制能力、调查取证能力、文书制作能力和应急管理能力为重点,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教育,做到廉洁执法、干净执法。

  

  六、协同配合,健全水政执法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级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水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水政执法工作纳入水务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解决水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我市各级政府绩效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发挥水政执法绩效评估考核的目标导向作用,强化落实水政执法属地管理责任。

  

  (二)强化经费保障。

  

  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水政执法装备经费的保障水平,重大水事案件办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为水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立法保障。

  

  市水务部门和市法制部门要加强水务立法调研,积极完善特区水事法规体系,加快推进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特区水土保持条例和原水工程保护条例的立法修订工作。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

  

  (四)加强部门协作。

  

  建立全市水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水务部门牵头,公安、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参加,协调解决水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级水政执法情况的检查督导。针对水务管理中的难点、重点问题,互通信息、定期会商;建立水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大案要案应急联动制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应对突发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以暴力手段阻挠水政执法的案件;建立针对暴力违抗执法或拒不履行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黑名单制度”,对其诚信、资质等有关方面的情况重新进行评估。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水务部门要组织编写水政执法宣传和培训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水法律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水政执法动态和执法专项行动成效,加大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水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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