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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规[201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建规〔2011〕174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公众休闲、游憩、交往的重要场所,也是城市公共利益和风貌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在规划制定和管理过程中,逐步加强了对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保护和利用,促进了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但是也有少数地方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保护和利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保护力度不够导致规划确定的公共开放空间用地被侵占、公共开放空间周边用地功能布局不合理、公共空间的开放程度不够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更好地满足市民需求,体现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据《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和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重要性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主要包括城市绿地、滨水空间、市民广场、公益性大型公共设施等开放性空间和场所,是城市公共功能的重要载体。科学规划和合理利用公共开放空间,不仅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彰显城市特色、促进旅游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于促进公共资源共享和社会和谐、加强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等方面也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应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完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保护和利用,强化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地区的规划控制和管理,确保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

  

  1、保障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资源的公共性。深入研究城市功能和公众需求,合理划定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针对公共开放空间的自然、景观和人文特点,科学确定其自身和周边地块的功能、开发利用方式,保障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公共性和开放性。

  

  2、注重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实用性。规划建设公共开放空间,应当充分考虑人的需求,方便公众到达和活动,切实体现以人为本,提高服务效能。

  

  3、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环境的景观性。深入分析公共开放空间以及周边地区的景观要素,明确景观和空间环境等规划要求,做好公共开放空间以及周边地区重要视线、视廊、景观敏感区的保护和控制。

  

  4、完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系统性。结合城市资源条件、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构建类型多样、布局合理、层次丰富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体系,突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多样性,加强公共开放空间之间的交通联系和景观衔接。

  

  三、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编制要求

  

  (一)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重视公共开放空间的合理布局、功能安排和景观塑造,指导公共开放空间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1、明确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布局。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居民使用需求、景观保护控制等角度,将公园绿地、市民广场、大型公共设施周边、有条件的滨水地区和山体周边,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重要内容,明确各类公共开放空间的布局、类型和规模。

  

  2、合理确定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用地功能。根据空间资源的类型和特点,加强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用地的功能和业态研究,并加强规划引导。公共开放空间的使用方式应当与所在地区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相适应,周边用地布局、性质、强度与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相互协调。

  

  3、加强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地区的景观控制。根据公共开放空间景观保护与塑造的需要,加强空间形态和景观研究,提出景观敏感区和周边地块的建筑高度、景观视廊、天际线、重要界面等控制要求,注重景观视野保护,突出公共开放空间的景观开放性。提高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设计水平,彰显空间特色,提高空间景观质量。

  

  4、优化公共开放空间的综合交通组织。重视公共开放空间之间、公共开放空间与周边用地的交通联系,注重加强与城市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系统的衔接,提高公共开放空间的交通可达性。加强公共开放空间的内部交通组织和内外交通衔接,尤其要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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