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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强化不同层次规划对公共开放空间的控制和引导。 1、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要明确城市大型公共开放空间的类型、布局、规模、周边用地的功能要求等,并对其他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布局提出原则要求。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明确其功能、出入口、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方式、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景观和高度控制等要求。 3、对于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要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公共开放空间内部的功能布局、慢行交通组织、服务设施配套、景观设计等。 4、各层次规划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按照具体规划的技术要求特点,分别加强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配套、景观和环境、形态和风格、界面和色彩等方面的研究。 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管理要求 1、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土地划拨与出让计划的制定,按照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引导城市公共空间及周边地块的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认真拟定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地块的规划条件,加强规划控制和引导。 3、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地块的规划方案审查,确保符合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各项规划要求。 4、深化公共开放空间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公众参与。编制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有关规划,应当重视社会调查,遵循市民的意愿和需求,并依法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有关地块规划方案的审批、规划许可等,应当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应充分重视做好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规划研究,提高规划水平,规范实施管理,切实加强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有效引导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