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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苏建规[2011]17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8
【实施时间】 2011-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强化不同层次规划对公共开放空间的控制和引导。

  

  1、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要明确城市大型公共开放空间的类型、布局、规模、周边用地的功能要求等,并对其他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布局提出原则要求。

  

  2、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明确其功能、出入口、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方式、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景观和高度控制等要求。

  

  3、对于重要的公共开放空间,要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公共开放空间内部的功能布局、慢行交通组织、服务设施配套、景观设计等。

  

  4、各层次规划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理念和方法,按照具体规划的技术要求特点,分别加强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配套、景观和环境、形态和风格、界面和色彩等方面的研究。

  

  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管理要求

  

  1、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土地划拨与出让计划的制定,按照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引导城市公共空间及周边地块的建设时序,有序推进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划,认真拟定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地块的规划条件,加强规划控制和引导。

  

  3、加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地块的规划方案审查,确保符合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各项规划要求。

  

  4、深化公共开放空间相关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公众参与。编制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有关规划,应当重视社会调查,遵循市民的意愿和需求,并依法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有关地块规划方案的审批、规划许可等,应当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应充分重视做好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规划研究,提高规划水平,规范实施管理,切实加强公共开放空间及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有效引导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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