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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4)价格对比

  

  专家复审论证工作完成后,市医保中心将复审通过的申报医保价格备案管理的复合药和中药软胶囊函告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药品采购中心”),由市药品采购中心书面反馈其对比参照药品及中标价格,而后市医保中心进行价格对比工作。

  

  (5)公布结果

  

  上述工作完成后,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给予备案的药品。

  

  2、日常定期接收药品备案的程序

  

  (1)接收资料

  

  企业于每年1、7月第一周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备案。

  

  (2)初审核对

  

  市医保中心自申报截止后进行初审核对资料工作,初审通过的药品全部进入复审程序。

  

  (3)复审论证

  

  市医保中心初审工作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论证。

  

  (4)价格对比

  

  专家复审论证工作完成后,市医保中心将复审通过的申报医保价格备案管理的复合药和中药软胶囊函告市药品采购中心,由市药品采购中心书面反馈其对比参照药品及中标价格,而后市医保中心进行价格对比工作。

  

  (5)公布结果

  

  上述工作完成后,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给予备案的药品。

  

  (二)申报对名称或剂型变更的药品

  

  (1)接收资料

  

  企业于每年1、7月第一周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变更。

  

  (2)初审核对

  

  市医保中心自申报截止后进行初审核对资料工作,初审通过的药品全部进入复审程序。

  

  (3)复审论证

  

  市医保中心初审工作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审论证。

  

  (4)公布结果

  

  上述工作完成后,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布变更后的药品信息。

  

  四、本通知自2011年3月16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价格管理药品备案表

  复合药()/中药软胶囊(  )

  

  

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

 

剂型

 

药品批准文号

规格

包材

装量

单位

发改委

定价

中标价

中标零

售价

 

 

 

 

 

 

 

 

 

 

 

 

 

 

 

 

 

 

 

 

 

 

 

 

目录中对比参照药品的信息

目录编号

目录名称

目录剂型

 

 

 

 

 

 

药品适应症

 

药品用法用量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药品申报企业名称

  (盖章)

申报人

姓名: 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

 

市医保中心经办人

姓名: 联系方式:

接收时间

 

备案生效时间

  (盖章)



  填表说明:1、“复合药()/中药软胶囊()”一栏应根据对应的备案药品种类在()中划“√”。

  2、“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药品批准文号”、“规格”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复的药品生产、变更证明性文件内容填写。没有商品名称的填“无”。

  3、“包材”、“装量”、“单位”、“中标价”应按照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填写,其中“装量”即“转换比”。

  4、“发改委定价”一栏应填写国家或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定价文件中的药品价格。

  5、“药品适应症”及“药品用法用量”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复的药品说明书内容填写。

  

  附件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表

  

  

目录编号

 

通用名称

 

目录名称

 

商品名称

 

目录剂型

 

剂型

 

药品批准文号

规格

包材

装量

单位

发改委

定价

中标价

中标零

售价

        
        
        
        

药品适应症

 

药品用法用量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药品申报企业名称

  (盖章)

申报人

姓名:  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

 

市医保中心经办人

姓名:  联系方式:

接收时间

 

备案生效时间

(盖章)



  填表说明:1、“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药品批准文号”、“规格”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复的药品生产、变更证明性文件内容填写。没有商品名称的填“无”。

  2、“包材”、“装量”、“单位”、“中标价”应按照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填写,其中“装量”即“转换比”。

  3、“发改委定价”一栏应填写国家或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定价文件中的药品价格。

  4、“药品适应症”及“药品用法用量”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复的药品说明书内容填写。

  

  附件3: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备案信息变更申报表

  

  

目录编号

 

通用名称

 

目录名称

 

商品名称

 

目录剂型

 

剂型

 

药品批准文号

规格

包材

装量

单位

发改委

定价

中标价

中标零

售价

        
        
        
        

 

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药品申报企业名称

  (盖章)

申报人

姓名: 联系方式:

申报时间

 

市医保中心经办人

姓名: 联系方式:

接收时间

 

备案生效时间

  (盖章)



  

  填表说明:1、“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剂型”、“药品批准文号”、“规格”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复的药品生产、变更证明性文件内容填写。没有商品名称的填“无”。

  2、“包材”、“装量”、“单位”、“中标价”应按照北京市药品招标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填写,其中“装量”即“转换比”。

  3、“发改委定价”一栏应填写国家或北京市发改委公布的定价文件中的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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