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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3-25
【实施时间】 2011-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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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建立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铁体协以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配备体质测试器材,逐步建立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常态化机制,并将本地国民体质现状定期向社会公布,作为制定和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依据。深入实施《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四、保障和监督

  

  (一)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民生工程规划,扩大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提高服务水平。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力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坚持以政府公共投入为主导、体育彩票公益金投入为引领、社会各界支持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资原则,发展全民健身事业。要每年向社会公布全民健身事业经费支出情况,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弱势人群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扶持力度。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和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四)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础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实施“兴镇强县”体育场馆建设扶持计划,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维护和管理,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定期公布体育设施名录和开放时间等。要不断拓展体育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中心工程、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户外活动营地和俱乐部、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农民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苑工程、健身路径工程以及轮滑场地工程等建设。

  

  (五)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供培训经费,完善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便利。积极发展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严格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继续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和高危性体育项目从事健身指导的人员必须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六)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形成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丰富全民健身的内容。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注册管理和培训制度,普及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广实施多元化服务项目,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长效机制,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七)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组织体育健身专家定期深入街道社区、乡镇村屯,有针对性地开展健身知识辅导讲座。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

  

  (八)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神圣职责,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要建立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提高法制水平,做好全民健身的长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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