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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宽政办发[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1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宽政办发〔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2009〕58号)以及省、市第二次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

  在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成果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全面查清我县行政区域内主要地名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主要地名要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普查范围

  此次地名普查涉及到的地名共10个大类、38个子类。

  (一)行政区域(县、乡、镇)名称;

  (二)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名称;

  (三)居民点(村〈居〉民组、自然村屯)名称;

  (四)交通运输设施(港口、公路、航空港、街路、车站、停车场)名称;

  (五)水利、电力设施(水库、发电站)名称;

  (六)纪念地、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名称;

  (七)单位(党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名称;

  (八)建筑物(房屋〈有地名意义大型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名称;

  (九)陆地地形(山峰、峻岭、沟壑)名称;

  (十)河流、岛屿名称。

  三、普查方法

  依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立足现有基础资料,着力查缺补漏。各乡镇要按照普查范围和标准,采取自下而上、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方法,将所辖区域内的地名资料进行普查登记、审核、汇总、数据录入,并上报县地名普查办公室。县直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完成相关地名的普查工作。

  四、普查时间和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1年3月末前)。组建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组织县内普查人员培训;收集(各专业部门掌握)与地名有关的资料,准备地形图(城镇1:10000、农村1:50000);设计、梳理、分类地名普查表格。

  (二)普查登记阶段(2011年4-12月)。以各乡镇为主体,组织开展地名数据外业普查。组织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和村(居)委会干部召开座谈会,了解相关地名信息。收集乡镇、村(居)委会和各有关部门的书籍图片资料,如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分组开展地名数据调查和1:50000地图校对、标注工作。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协调和普查工作。

  (三)考证录入阶段(2012年1-12月)。 对外业形成的大范围调查数据,组织业内人员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逐级整理汇总,分类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上报。

  (四)总结和成果应用阶段(2013年1-6 月)。 在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汇总的基础上,接受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对我县第二次地名普查成果的复核、审查和验收,全面完成地名普查总结和普查成果应用。

  五、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对地名普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宋晓虎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李平荣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林业局、档案局、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卫生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供电局、经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民政局,主任由县民政局副局长王润宏兼任。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全面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分工。

  1、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研究决定地名普查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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