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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地名普查办公室职责。 负责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和指导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普查所需的地形图及其矢量数据;协调、指导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建立县级地名数据库;做好普查成果自查验收,协调上级对我县普查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完成地名领导小组交办及其它应承担的事项。 3、各乡镇政府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地名普查实地调查及资料审核、汇总、数据录入上报等工作。 4、民政局职责。 负责全县乡镇政府驻地地名普查;行政区域、烈士纪念地、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调查登记;完成地名普查成果统计、复核、审查、汇总等工作,并将普查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管理系统,拷贝后逐级上报;地名普查成果开发应用等。 5、交通局职责。 负责提供我县区域内交通运输设施(公路、车站、停车场、港口)等地名资料。 6、水利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水利设施(机井、池塘、水库、水渠、堤坝、河流、水电站)等地名资料。 7、林业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与林业有关(林场、木材站、及国有林地)等地名资料。 8、档案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的有关地名档案等相关资料,并收录地名普查有关成果。 9、发改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统计汇总等。 10、教育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各类学校等名称调查登记和相关资料。 11、公安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人口情况等信息资料。 12、住建局职责。 负责全县有关用图、城建档案地名名称、建筑物、广场、体育场、公园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 13、卫生局职责。 负责全县重点卫生设施等名称调查登记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 14、旅游局职责。 负责全县风景区等地名资料的收集汇总。 15、工商局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企业单位名称等相关资料。 16、质监局职责。 负责提供有关机构编码等相关资料。 17、供电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供电所、站等相关资料。 18、经信局职责。 负责提供全县厂矿企业名称等相关资料。 国、省、市驻宽单位及县直其它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地名普查办公室开展工作。 六、普查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委会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责成专人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填报工作,调查登记要严谨、细致、准确无误,并及时上报县地名普查办。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要相互沟通,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调查和漏查现象发生。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相关职能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向乡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的信息资料。 (三)实行普查成果逐级验收,县对乡镇普查成果进行验收,乡镇对村(居)委会普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汇总,形成文本资料和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乡镇、各相关单位的普查结果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批。工作要认真仔细,防止遗漏、重复登记,确保信息采集准确无误。 (四)要做好地名普查数据的保密工作。地名调查形成的资料、各种普查表、普查用地图按保密文件处理。各项普查数据不准在网上传输,装有地名数据库系统的电脑不准挂外网和局域网,所有报送的资料不能使用传真,要加盖单位公章密封,避免泄密。 (五)此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比较强,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集中精力,严格按进度要求推进普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汇总上报,上报资料必须符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要求,确保全县地名普查工作能够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