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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林水局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内控管理原则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重点围绕项目招标、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固化工作流程,实现权力制衡,确保公开透明,防范利益冲突。 (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建设。 (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三、内控管理制度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招标、工程变更、资金拨付、合同管理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项目建设岗位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项目管理实际,健全工作架构,明确职责分工;要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到岗、考核到人,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评定相挂钩;要重点建立分管领导牵头、项目责任人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协作的项目前期推进机制,及时报批项目建设手续,深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推进项目后续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