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教学前[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28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32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教学前[2011]4号)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学前教育事业长足发展。市、区县及乡镇各级政府把学前教育事业作为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工程来抓,贯彻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一起办园的方针,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形成了以社区为依托、以公办园为基础、以其他各类社会力量办园为重要补充的0-6岁一体化学前教育体系。

  

  但是,随着新生儿数量的增长和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北京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学前教育总体数量、质量与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不相适应,目前,北京学前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加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力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入园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鼓励取得一级标准的各类型幼儿园举办分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公益普惠、优质多样的原则,坚持保教结合、科学育儿的原则,坚持依托社区、就近就便的原则,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现将《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分局、卫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制订本区县举办小规模幼儿园具体实施办法,在保障幼儿园安全、卫生、保教质量等要求的基础上,确定与小规模幼儿园相适宜的办学条件。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

  


  为发展本市学前教育,鼓励多种形式办园,规范办园行为,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适应社会对多种形式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4个班及以下、收托幼儿40-100名左右的幼儿园。

  国家机构以及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举办小规模幼儿园。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小规模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北京有固定居所。

  国家机构举办和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公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小规模幼儿园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一、基本条件

  (一)地点要求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

  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