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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光照充足,通风良好。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3.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4.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三)设备要求 1.每班有卫生饮水设备和流动水洗手设备,水龙头不少于3个,且适合儿童身高;有水杯、毛巾架;儿童水杯、毛巾个人专用;有温控设施,并采取相应防护。 2.提供幼儿膳食的托幼园所,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卫生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卫生标准。 3.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桌、椅、床、地垫、玩具柜(架);被褥、凉席个人专用;有录音机、电视机等音像设备;有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多样的玩具、教具、图书、运动器械和游戏材料。图书、玩具人均4件(册)以上(含自制玩具)。 4.保健室有观察床、桌椅、资料柜、流动水等设施;配备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坐高计(卧式身长计)、灯光对数视力箱、体温计及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 (四)人员要求 1.聘任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在1:5.5-1:6。 2.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师范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并具有中小学、幼儿园中级以上职称,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园长上岗合格证书。年龄不超65岁。 3.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中专及以上学历或非师范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4.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幼儿园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6.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学历并取得会计证、出纳证。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7.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8.幼儿园应明确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并持证上岗;根据需要配备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 9.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教质量要求 1.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2.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禁止“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3.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4.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 (六)卫生保健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制定符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 2.幼儿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幼园所手续。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 3.能够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制定并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