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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和《成都市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2年)》的要求,为加快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重点 (一)发展目标。把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业作为我市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打造专业化园区,吸引境内外知名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来蓉设立法人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实现金融服务外包业集聚发展。力争到2015年,培育和引进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达到60家,全市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总额达到100亿元人民币,金融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达到5万人,将成都建成“西部一流、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服务外包基地。 (二)发展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能够承接境内外金融机构业务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在巩固、发展传统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同时,加快向高端金融服务领域转变,进一步拓展金融服务外包产业链。重点发展金融软件外包、金融产品研发外包、金融数据处理与灾备外包、银行卡业务外包、财会核算外包等服务领域,提升成都金融服务外包质量。大力培育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使之成为国际离岸金融服务外包总承接商和对内金融服务外包总发包商。 二、引导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集聚发展 (一)打造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按照集约、高效、国际化的标准,在金融总部商务区和天府新城等区域打造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园区主要承接境内外金融服务外包产业转移,并逐步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信息技术创新中心、业务创新中心和运营机制创新中心。 (二)培育和引进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对进入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法人金融服务外包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连续3年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元/平方米。每家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的购(租)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标准认定以上一年度实际支付购(租)房款为准。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申请补贴,须提供5年内不迁离园区的书面承诺。 三、鼓励金融业务外包与承接 对金融机构剥离中间业务或后台业务,并在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服务公司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同时给予其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服务公司20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 对本地金融机构将中间业务或后台业务外包给本地法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的,连续3年按合同结算金额的2%给予金融机构奖励。对本地法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境内金融机构业务的,连续3年按合同结算金额的2%给予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奖励;对本地法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境外金融机构业务的,连续3年按年出口额(按当时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4%给予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奖励。每户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的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加大财税扶持奖励力度 (一)企业财税扶持。对入驻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在我市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之和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三税”之和对我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扶持;在我市缴纳“三税”之和在300万元-500万元的,按其“三税”之和对我市实际贡献的30%给予扶持;在我市缴纳“三税”之和在100万元-300万元的,按其“三税”之和对我市实际贡献的2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为3年。 (二)个人所得税奖励。对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5年。奖励标准如下:连续工作满1年,年工资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我市实际贡献全额给予奖励;年工资收入在50万元-100万元的,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我市实际贡献的70%给予奖励;年工资收入在20万元-50万元的,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我市实际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五、加强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引进与培训 (一)鼓励金融服务外包领军人才在蓉创业。对在境内外金融服务外包行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资深业务职务5年以上的领军人才在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创办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且1年内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从业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给予该企业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