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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吸引金融服务外包高端人才集聚成都。对入驻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从成都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端人才,凭3年以上用工合同等证明文件,给予5万元安家费补贴。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协助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外籍专家办理就业证、专家证,并依法为其申请1-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市外事、公安等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对金融服务外包企业高管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三)鼓励从业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对入驻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员工报考cfa(特许金融分析师)、cima(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fsa(北美精算师)、fia(英国精算师)等认证考试,并取得相应最高级资格认证及会员资格的,给予考试费用全额补贴;对持有上述资格认证到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工作的人员,凭3年以上用工合同等证明文件,给予5万元奖励。 (四)加强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入驻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新录用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员工从事金融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定额培训扶持;对经认定的金融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为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扶持。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的该项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强化保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投促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锦江区政府、双流县政府、成都投控集团、成都金融城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建立推进成都金融服务外包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和联系工作。同时邀请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参加联席会议。 (二)放宽市场准入。对从事金融服务外包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凡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核准登记。为鼓励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按国际惯例承接金融服务外包业务,工商部门可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金融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包括在经营范围中标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承接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等内容。 (三)建立金融服务外包统计制度。根据国家统计标准,加强国内外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统计分析,结合我市实际,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为科学决策提供合理依据。 七、附则 (一)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市金融服务外包产业园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要承接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数据处理、银行卡业务、会计服务、呼叫中心服务、定损理赔等业务的专业化金融服务企业。具体由市金融办、市商务局牵头并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可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对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二)本意见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的人员。本意见所指高端人才是指在金融服务业领域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资深业务职务5年以上、近两年年薪收入在30万元以上(提供完税证明)的人才。 (三)扶持资金来源为市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中财税扶持奖励资金按市、区税收分享比例分别承担。本意见的扶持政策与市政府《关于促进成都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7〕37号)、《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09〕24号)等文件以及区(市)县的相关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意见由市金融办和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